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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643号原告杨某,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夏俊,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柯某,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22日以与被告柯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许方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