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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武辽让、赵存军与毕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476号原告:武辽让,男,汉族,1970年4月11日生。原告:赵存军,男,汉族,1969年3月21日生。被告: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毕沟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解红智。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二原告与被告协商,二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辽让、赵存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1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妙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