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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家金与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及垫付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金,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陈家金,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个体工商户,住安顺市西秀区东关片区。公民身份号码:XX。被执行人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开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家金与被执行人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及垫付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家金与被执行人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4)普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而提出的撤销对(2014)普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普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大府审判员  王燕华审判员  曹正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管成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