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沙民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王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720号原告岳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岳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国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琳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