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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沙民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王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沙民初字第00720号原告岳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岳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国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琳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