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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694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1988年7月20日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7年7月8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立离婚纠纷一案,未进行开庭审理。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小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