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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卢某与罗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卢某被执行人罗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查找不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泗水县人民法院的(2014)泗商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