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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献君与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献君,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文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王献君。被执行人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通和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宜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献君与被执行人山东御临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4435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文民一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丛洋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