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25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惠州大亚湾和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惠州大亚湾和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孙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254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开城大道86号。负责人:孙德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和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盛一路8号和瑞大厦2栋2910号。法定代表人:马化业。被执行人孙阳飞,男,汉族,1987年7月2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临颖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和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孙阳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和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开设有存款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和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xx帐户的存款人民币291923.79元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远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