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7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朋朋与黄长坚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朋朋,黄长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7929号申请执行人杨朋朋,女,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执行人黄长坚,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杨朋朋与被告黄长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1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约定:被告黄长坚结欠原告杨朋朋借款本金9万元,该款被告黄长坚于2015年7月31日、2015年8月31日、2015年9月30之前各归还原告杨朋朋3万元。上述款项,若被告黄长坚未按期归还,则原告杨朋朋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被告黄长坚另行支付原告杨朋朋违约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被告黄长坚负担。因义务人黄长坚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杨朋朋依法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长坚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等处查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长坚名下暂无存款、房产、股票、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高令及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长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17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金 慧审判员 金联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闻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