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学霖开设赌场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519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辩护人王健,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22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底起,被告人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区路***号附近一无名游戏机房内,设置“3D宝马机”游戏机(八联机)1台、“西游记”游戏机(八联机)2台、“飞禽走兽”游戏机(八联机)1台、无名捕鱼机(八联机)1台、无名捕鱼机(六连机)1台、彩票娱乐机(八联机)2台,并雇佣陈*、庞*、高*、李*(另行处理)提供上下分、充值、刷卡等服务,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4年11月15日,陈某某、王某某(另行处理)等人在该游戏机房进行赌博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鉴定,上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认定为赌博机。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金缴款单、赌博机认定书、案发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业务信息等。被告人黄*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系自首,结合其当��自愿认罪,对其依法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收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二审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原判所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了上诉人系自首,能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已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原判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二审对上诉人改判缓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斌.审 判 员 寻增荣代理审判员 许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