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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2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曾胜宇诉刘胜、巫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胜宇,刘胜,巫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019-1号申请执行人曾胜宇,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胜,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巫丽春,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曾胜宇与被执行人刘胜、巫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5333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2960元,申请执行费374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胜、巫丽春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6381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江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