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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奇士美涂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好家园家具有限公司、雷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奇士美涂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好家园家具有限公司,雷文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675号原告深圳市奇士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黄秀端。委托代理人江光华,广东若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丹,广东若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好家园家具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好家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雷文龙。被告雷文龙,男,汉族,籍贯及出生地广东省紫金县,户籍地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奇士美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好家园家具有限公司、雷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奇士美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14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1457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可于本裁定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457元。审 判 长  向 翔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靖欣第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