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民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329号原告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85号16栋1单元1103室。法定代表人任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冬梅,女,汉族,1979年11月2日生。被告黄超,男,汉族,1986年8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余卓君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维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