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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保字第4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赵红花与付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红花,赵月,付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473-1号申请人赵红花,女,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赵月,男,住址同上。法定代表人赵红花,住址同上,系赵月之母。被申请人付志伟,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陵民保字第47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付志伟驾驶的鲁NXXX**号小型轿车的查封,解除扣押后,不得变卖、损坏该车。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綦伟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