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桂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100号原告桂某,居民。被告汤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又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原告桂某遂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桂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桂某负担。审判员 程贤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