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利执字第005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亚朋与刁福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利执字第00532-1号本院在执行刘亚朋与刁福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刁福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刁福胜(身份证号码34213019700904267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马 亮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孙刘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任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