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秀山金诚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保字第00232号申请人秀山金诚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肖贵江,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住所地秀山县平凯街道桂花路24号。委托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一品镇新街1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0474-2。法定代表人李嘉豪。申请人秀山金诚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秀山金诚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鲍柏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