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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林立,凌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凌黎,林立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860号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58号(合景聚融广场)第五层,组织机构代码62192331-8。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董事长。被告凌黎,女,汉族,1980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林立,男,汉族,1982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凌黎、林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