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从化街口百连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与黄永尧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从化街口百连房地产中介服务部,黄永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373号原告:广州市从化街口百连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经营者:刘北连,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刘付仕育,该服务部员工。被告:黄永尧,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告广州市从化街口百连房地产中介服务部诉被告黄永尧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毅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刘北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永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被告欲购买二手房产,到我部要求我部为其提供中介服务,我部按照被告对购房的地段、结构、面积、座向、通风等要求,为被告提供房源信息及中介等服务,经过努力,2014年7月10日终于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卖方丘国有将其位于从化市江埔街河东北路龙井新村25幢601房(证号粤房地权证从字第××号)出售给被告。原告、被告及卖方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合约约定,买方应向经纪方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11000元,每逾期一天则按应付费用的1%向经纪方支付滞纳金直到上述费用支付完毕之日止。2014年9月20日,买卖双方已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除支付了2500元给原告外,余下8500元及违约金一直未支付,经我部多次追收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一、判令被告迅速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8500元及计付违约金给原告(违约金以8500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至还清款日止);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永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状及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被告因购买二手房产,由原告为其提供中介服务,在原告提供房源信息及中介服务下,被告与丘国有在2014年7月10日就买卖位于从化市江埔街河东北路龙井新村25幢601房(证号粤房地权证从字第××号)达成一致意见,并由原告、被告及卖方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合约第6条约定:基于经纪方提供的中介服务,买卖双方同意在本合约签订当日向经纪方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其中(2)买方向经纪方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买卖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逾期支付上述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的,每逾期一天则按应付费用的1%向经纪方支付滞纳金直到上述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自述被告支付了2500元的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作为居间人,已促成被告与第三方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已完成其居间服务,并与被告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买方向经纪方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原告与被告的上述约定意思表示真实,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约定依法成立生效,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支付2500元后未支付余下的8500元属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85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上述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的,每逾期一天则按应付费用的1%向经纪方支付滞纳金直到上述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现原告自愿调整从2014年7月1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永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永尧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8500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7月1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给原告广州市从化街口百连房地产中介服务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黄永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毅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湛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