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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5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施贤元与浙江皮卡王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贤元,浙江皮卡王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056号原告:施贤元。被告:浙江皮卡王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贵文。原告施贤元与被告浙江皮卡王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施贤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育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