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长春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641号原告:长春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法定代表人:常云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玲,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永超,该单位员工。被告:高洋,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高继忠,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春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长春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东旭人民陪审员 高秀娟人民陪审员 齐 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