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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海网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024号原告上海网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李臣鹏。被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网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网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5元,减半收取计1,147.50元,由原告上海网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秋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