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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刘广月、李德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刘广月,李德荣,陈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9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被执行人刘广月。被执行人李德荣。被执行人陈晓艳。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刘广月、李德荣、陈晓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