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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蒋松梁与蔡子英、蔡悦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松梁,蔡子英,蔡悦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647号原告蒋松梁。委托代理人胡俊琦,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子英。被告蔡悦。本院审理原告蒋松梁与被告蔡子英、蔡悦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松梁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松梁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松梁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松梁负担。审判员  臧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喻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