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阳法民一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阳法民一初字第580号原告:陈某,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被告:唐某,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已与被告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300元,退回150元给原告。审判员 陈大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扬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