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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阳法民一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阳法民一初字第580号原告:陈某,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被告:唐某,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已与被告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300元,退回150元给原告。审判员  陈大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扬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