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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与蒋中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蒋中兰

案由

信用卡纠纷,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229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0号。负责人:吴涛,行长。被申请人蒋中兰,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7日,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与被申请人蒋中兰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标的:2170000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蒋中兰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街道××号××栋××单元××房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大道××号附××号××房屋,冻结被申请人蒋中兰持有的重庆聚斌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45%股权(注册资本:50万元,蒋中兰出资:22.5万元),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自愿为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蒋中兰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街道××号××栋××单元××房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大道××号附××号××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蒋中兰持有的重庆聚斌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45%股权(注册资本:50万元,蒋中兰出资:22.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