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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文勇、桑炜与李金会、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510号原告:陈文勇,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桑炜,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李金会,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刘强,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勇、桑炜诉被告李金会、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勇、桑炜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勇、桑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勇、桑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文勇、桑炜负担。审判员  寇学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