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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执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刘玲与鲁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玲,鲁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1495号申请执行人刘玲,女,汉族,农民,住新惠镇。被执行人鲁春生,男,汉族,农民,住新惠镇。刘玲申请执行鲁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4)敖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汉丞审判员  肖海洋审判员  韩承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