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执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刘玲与鲁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玲,鲁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1495号申请执行人刘玲,女,汉族,农民,住新惠镇。被执行人鲁春生,男,汉族,农民,住新惠镇。刘玲申请执行鲁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4)敖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汉丞审判员 肖海洋审判员 韩承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