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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二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王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王爱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二初字第46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松江路71—1号。代表人:韩冬,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磊锋,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红,律师。被告:王爱国,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王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以被告王爱国已还清拖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伟宏审 判 员  付立杰审 判 员  李慧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