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恢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郑立与段轩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郑立,男,汉族。被执行人段轩,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郑立与段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16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4年12月10日前应给付的下欠赔偿款2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以上之款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恢字第00139号案件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