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异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菲菲与北京巨阵星空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菲菲,北京巨阵星空科技有限公司,刘淑卿,甄勇,叶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异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周菲菲。被执行人北京巨阵星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2104-057。法定代表人李豪,总经理。被申请追加人刘淑卿。被申请追加人甄勇。被申请追加人叶冉。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海劳仲字(2013)第458号裁决书,在执行周菲菲与北京巨阵星空科技有限公司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菲菲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请求追加刘淑卿、甄勇、叶冉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周菲菲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刘淑卿、甄勇、叶冉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周菲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菲菲撤回追加刘淑卿、甄勇、叶冉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润林审 判 员 杨海超代理审判员 潘亮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佳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