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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赵玉军与王海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军,王海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801号原告赵玉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海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军与被告王海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赵玉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于2015年10月22日上午9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赵玉军负担。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晓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