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顺利与孙凤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69号原告王顺利。被告孙凤霞。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了原告王顺利诉被告孙凤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顺利于2015年10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凤霞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 判 长 马海涛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玉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