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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家海、张金花、陈梅、贾维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郭家海,张金花,陈梅,贾维斌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丹县西大街南湖中央花苑6-3号。组织机构代码:06393202-4。法定代表人李永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维毓,山丹县李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家海,男,汉族,1981年5月7日出生,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海,男,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花,女,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郭家海,男,汉族,1981年5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居民。系被告张金花丈夫。被告陈梅,女,汉族,1983年8月30日出生,山丹县居民。被告贾维斌,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梅,女,汉族,1983年8月30日出生,山丹县居民。系被告贾维斌妻子。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家海、张金花、陈梅、贾维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以所诉纠纷双方同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2元,减半收取3761元,由原告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卢殿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