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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黄商初字第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某人民医院与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人民医院,成某某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商初字第0111号原告某人民医院。负责人肖某某,院长。委托代理人周新国。被告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人民医院与被告成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永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