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黄商初字第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某人民医院与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人民医院,成某某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商初字第0111号原告某人民医院。负责人肖某某,院长。委托代理人周新国。被告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人民医院与被告成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永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