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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商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学明与遵义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明,遵义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商初字第545号原告刘学明,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赵耀,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白沙路群力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李瑞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领、唐秋容,均系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原告刘学明与被告遵义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袁剑利审 判 员  陈 利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