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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付兴华与田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付兴华。被执行人田心。付兴华与田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宣县民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于2014年10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因田心未履行全部义务,付兴华于2015年6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兴华与被执行人田心民间借贷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于2015年10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建军审 判 员  张长江人民陪审员  李春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