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3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敏与江培宽、沈阳富美莱花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江培宽,沈阳富美莱花卉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3035号原告王敏。委托代理人梁锦。被告江培宽。被告沈阳富美莱花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诉被告江培宽、沈阳富美莱花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告江培宽、沈阳富美莱花卉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原告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宜昌路38号房产(建筑面积270平方米)一处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王敏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王敏名下沈阳市和平区宜昌路38号房产(建筑面积270平方米)一处;[卷号:20-1-散-38093)二、查封被告江培宽、被告沈阳富美莱花卉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者具有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金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欣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