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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督字第3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对李佰金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李佰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农民督字第3118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负责人:刘陆柏,主任被申请人李佰金,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于2009年3月30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43000元整。约定月利率为10.35‰,还款时间为2010年8月20日。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虽经申请人催要,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为证。2015年10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佰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3月30日始至还清时止,按双方约定10.35‰月利率计息,利随本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该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受理费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