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邢某某、董某某、邢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某某,董某某,杨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409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系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现住辽中县。被告邢某某,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被告董某某,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被告邢某某,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被告杨某某,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老大房镇灰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邢某某、董某某、邢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系原告免交。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