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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非执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与杨学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杨学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非执字第001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390号。法定代表人陈玉恒,区长。委托代理人吴世家,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宽,天津市南开区拆迁管理办公室干部。被执行人杨学礼。委托代理人杨广顺(杨学礼之子)。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民政府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津南开征补决字(2015)Y-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杨学礼名下有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旧津保路天明东里31号企业产一间半平房壹套,建筑面积24.96平方米,属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公告的南开政征(2014)2号《房屋征收决定》所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经多次协商,杨学礼未能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离征收现场。经征收部门报请,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及南开政征(2014)2号《房屋征收决定》的规定,对杨学礼作出津南开征补决字(2015)Y-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杨学礼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于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经催告,仍拒绝搬离征收现场,故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南开区津河沿河15米绿化长廊及规划路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杨学礼作出的津南开征补决字(2015)Y-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符合公平补偿原则,提交的材料能够证明该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履行程序合法,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法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津南开征补决字(2015)Y-16号《房屋征收补偿��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光旭审判员  杜维忠审判员  伍 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振铎刘鹏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