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郯诉前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跃明等与被申请人郯城恒大房产公司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跃明,王玉年,于学荣,杜建国,丁怀久,李占云,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808号申请人周跃明申请人王玉年申请人于学荣申请人杜建国申请人丁怀久申请人李占云被申请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郯城县皇亭路法定代表人王加林,经理。申请人周跃明、王玉年、于学荣、杜建国、丁怀久、李占云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在原百货公司家属院内小高层楼房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跃明、王玉年、于学荣、杜建国、丁怀久、李占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建设的坐落在原百货公司家属院内小高层楼房12层框架一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丙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