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四初字第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张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张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四初字第0933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3号世纪都会商厦702室。负责人张日灿,职务首席物业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丽娟,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莉,(未出庭)。委托代理人于金花,天津安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张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