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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四初字第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张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张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四初字第0933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3号世纪都会商厦702室。负责人张日灿,职务首席物业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丽娟,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莉,(未出庭)。委托代理人于金花,天津安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张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