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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督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刘登月、刘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登月,刘锦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祁民督字第59号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祁东县玉合街道办事处永昌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理事长。被申请人刘登月,男。被申请人刘锦军,女。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供了依据证实被申请人刘登月、刘锦军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要求被申请人张友明、刘慧军连带清偿上述借款本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登月、刘锦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清偿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案申请费767元,由被申请人刘登月、刘锦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钿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