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世平与赵军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00281号申请人刘世平,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军,又名赵永强,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博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刘世平与被执行人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军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