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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城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城民初字第515号原告冯某某,女,1989年10月7日生。被告齐某甲,男,1986年6月11日生。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被告齐某甲身份证姓名为“齐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冯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