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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夏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818号原告夏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保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 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