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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行监字第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建国、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国,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津高行监字第00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建国,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4号。法定代表人苑广睿,区长。委托代理人王丽萍,巨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建国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行终字第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建国以涉诉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建国撤回本案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准许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王建国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雪春代理审判员  李 瑾代理审判员  寇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希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