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根与王肖、王寿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王肖,王寿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046号原告:李根,男,1983年12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邢来金,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肖,男,1991年1月10日生,汉族。被告:王寿富,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红,女,1986年5月18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俞能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玉玲,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根与被告王肖、王寿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祖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