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武汉船舶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宁波永鸿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383号原告武汉船舶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永鸿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船舶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永鸿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武汉船舶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10月22日,被执行人宁波永鸿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武汉船舶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案款110000元及相应利息,赔偿违约金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申请执行费2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13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